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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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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女子(nǚzǐ)使用假文凭(jiǎwénpíng)入职,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被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。 苏州的张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(shí),在简历中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(bìng)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(qí)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,张某也表示同意。 然而,次日,公司(gōngsī)核实(héshí)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学历证书,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双方劳动(láodòng)关系已成立,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 庭审中(zhōng)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,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(gòumǎi)假证,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。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审理指出,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(wéifǎn)双方约定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双方并未(bìngwèi)建立劳动关系,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,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。 张某不服(bùfú),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,维持原判。 “诚信者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人,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君子的行为准则(xíngwéizhǔnzé)(xíngwéizhǔnzé)之一。在职(zàizhí)场中,诚信更是(gèngshì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学历虽可能(kěnéng)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,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 本案审理有助于规范公民诚信(chéngxìn)求职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向用工单位(dānwèi)提供个人信息。 同时,本案对用工(yònggōng)单位解除伪造简历(jiǎnlì)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,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(huánjìng)具有积极意义。 人(rén)社部与最高法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(zhēngyì)仲裁(zhòngcái)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(de)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)第十九条(dìshíjiǔtiáo)规定: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,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(qíngkuàng)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 人社部、最高法院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(diǎnxíng)案例的通知(tōngzhī)》中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 2018年(nián)6月,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(zhāopìn)启事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。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公司(gōngsī)提交了(le)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(yǔ)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。 2018年9月初(yuèchū),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(zhàomǒu)的实际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。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(xuélìzhèngshū)、个人履历的事实。 网络公司认为,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,严重(yánzhòng)违背(wéibèi)诚实信用原则,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。 赵某不服,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网络(wǎngluò)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 仲裁委认为,本案中,“计算机(jìsuànjī)工程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”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(mìqiè)关联性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(xiāngguān)的基本(jīběn)情况”。赵某在应聘时故意(gùyì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(hétóngfǎ)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(wúxiào)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,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法驳回(bóhuí)赵某的仲裁请求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(dìdiǎn)、职业危害、安全(ānquán)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(yǐjí)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(shuōmíng)。”这(zhè)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(zài)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(láodòng)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就算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(zuì)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(huòdé)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,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(zhíyè)信誉,影响未来(wèilái)的职业发展。 来源:苏州市虎丘区(hǔqiūqū)人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官网 面向企业,面向工会(gōnghuì),为亿万职工服务,宣传工人阶级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光辉(guānghuī)思想。 公众(gōngzhòng)号 (点击关注工人日报(gōngrénrìbào)微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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